主旨: | 學校對於具有心血管疾病高風險因子的學生,應加強其健康管理及追蹤,鼓勵個案採取健康生活行為模式,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1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39560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10條規定,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 |
三、 | 復依學校衛生法第11條及第12條意旨,學校對於肥胖、心臟病及糖尿病等慢性病個案,應加強預防、矯治、輔導與照顧等措施。 |
四、 | 綜上,為促進學生健康,請加強具心血管疾病高風險因子、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個案管理,提升其健康識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