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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defadmin - 教導處 | 2023-03-28 | 點閱數: 186

花蓮縣奇美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辦法

112325日校務會議通過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學校行動載具係指學校所有,能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之可攜式行動載具。
  • 借用
    1. 借用時應當面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並現場點收完畢。
    2. 借用學校行動載具應以當日歸還為原則,倘因教學或學習用途須長期借用,應填寫借用單(當次借用時填寫,如附件一)及借用申請書(每學期填寫一次,如附件二),期限應以隔週歸還為原則。
    3. 借用學校行動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應立即通知學校相關單位共同處理,並由學校定期召開相關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 使用與保管
  1. 學校行動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2. 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網路及使用禮儀,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3. 學校行動載具應置於學校充電車(櫃)等指定地點進行充電。
  4. 借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5. 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借用人不得自行拆解教育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
  6. 學校行動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學校相關單位,由學校指定業者協處。
  7. 借用學校行動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損壞者須全額賠償,必要時學校得取消學生長期借用教育載具資格。
  8. 學校行動載具應保管於校園內設有保全管理之場所、充電車(櫃)及班級內附鎖學生個人置物櫃;長假期間教育載具應集中置於學校指定之管理場所。
  • 學校行動載具使用應以國小學生為實施對象,使用距離不少於45公分,使用時間需妥適安排,落實3010原則(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SH150(學生每週在校運動150分鐘方案),同時參考視力保健、體育運用及資訊素養與倫理相關學習資源。
  • 學生未依學校規範或師長指導使用行動載具情節重大者,學校得通知家長並要求學生不得於上課時使用學校行動載具。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奉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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