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
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111081號函辦理。
二、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
假,依下列規定: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
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
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
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
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
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茲以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教
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
定,應依上開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即同性伴侶
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
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稱「家庭成
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
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
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
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