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師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教
師得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請家庭照顧假
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現行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其施行
細則規定,9月28日教師節為勞工應放假日(俗
稱國定假日)之一,因此,幼兒園依勞基法進用
之人員,教師節應依法放假一天。惟查依紀念日
及節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部
分國定假日教師並未放假(如:9月28日教師
節、5月1日勞動節等)。
二、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亦有
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同法第20條規定,受僱
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的疾病或其
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3
條規定,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另查勞動部105年9月6日勞動條4字第
1050079026號函略以,幼兒園於9月28日停課,
部分幼兒園家長(教師)因未放假,倘受僱者確有
親自照顧之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可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請假。
三、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
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
給7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
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
算。......。」。
四、綜上,如教師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
課,教師確有親自照顧子女之需求,經敘明親自
照顧之必要性,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教師請假
規則之相關規定申請核給家庭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