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
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勞動部民國105年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
1050131862號函辦理。
二、茲據前開勞動部函釋略以,同性伴侶依民法第
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
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條所定
「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
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
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
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以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家庭照顧
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
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請
依上開勞動部函規定辦理。
三、檢附前開勞動部105年8月23日函影本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