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立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職前曾任公立
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得否併計其休假年
資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7月21日桃教人字第1050056784號
函。
二、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公立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因婚、喪、疾病、分娩或
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其假別、日數、請假程
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復查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3條規
定:「公立幼兒園依本法第25條第1項及第3項至
第6項規定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其請假之假
別、日數、程序、核定權責及違反請假規定之處
理,適用或準用下列法規之規定。下列法規未規
定,或本辦法更有利於教保服務人員者,依本辦
法之規定:一、依教師法聘任者:教師請假規
則。……。」
四、再查本部105年2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001193號函略以,為鼓勵公立中小學教師
兼任行政職務,並參酌本部103年2月13日臺教
人(二)字第1030013218號函意旨,同意放寬公立
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其職前已具幼兒
園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辦
理休假。
五、因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係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規定配置人員,爰擬參酌上開函釋意旨,同意
放寬公立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其職前
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
員年資辦理休假。
六、另本案係本部本於職權就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
員請假辦法未規定事項所作之補充規定,應自補
充規定下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