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1及第32
條業經教育部於105年11月15日以臺教人(四)字
第1050131129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
1050131129E號函辦理。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一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病故或
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
結束生命者。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