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針對近來有坊間業者假借衛生福利部名義至各機關舉辦心肺復甦術(CPR)急救教育訓練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2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42745號函辦理。
二、 近來有團體假借衛生福利部或以受該部委託之名義,以電話方式向各機關(構)取得聯繫,並希望至各機關(構)辦理急救訓練,然心肺復甦術(CPR)訓練之辦理,該部僅請地方衛生局辦理CPR急救教育推廣,並未委託或補助其他名為「急救教學中心」、「急救教育推廣中心」(分為北區、中區、南區)等單位或類似名稱之單位辦理是項訓練之推廣。
三、 針對旨揭一事,衛生福利部提供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 如聲稱為該部委託或補助之團體,應備有該部署名委託或補助之正式公文書。
(二) 急救教育訓練內容強調實地操作,因此是項訓練課程並非30-40分鐘即可完成。
(三) 辦理訓練應無須提供付費之健康檢查或販賣醫療器材,如果該團體於訓練過程中,販賣非屬急救教育訓練之用品(如:血壓計),請確認該團體是否具「醫療器材販賣執照」及「該類醫療器材之許可證」,如有疑問可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