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13日總處培字
第1050061995號函辦理。 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3月25日局給字第
09700611701號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
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
交通路程時間仍需執勤),仍不得請領加班費,併
予敘明。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3年3月23日八十三局考字第
09070號書函,自105年12月13日停止適用。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