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
號函辦理。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
條例)第9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
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
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
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公
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內政部(或內政部
審查會)許可或向所屬機關(構)報准,合先敘明。
三、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105年11月10日邀集相關機關召
開「研商公務員赴陸轉機是否應經許可或報准事宜」會議
,會議結論略以:
(一)中國大陸機場屬兩岸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大陸地區
」及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
之涵蓋範圍。
(二)衡酌兩岸條例第9條之規定及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之
立法本旨,公務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
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應屬兩岸條例第9
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據此,赴陸前均須
依兩岸條例第9條、前開許可辦法及作業要點規定申
請許可或報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