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22日總處培字第106004 1039號函辦理。 二、查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 定,因案停職人員經判刑確定予以免職者,其免職當月已 核發之半數本俸(年功俸)中,自免職生效日起至當月月 底止溢發之部分應予追繳。旨揭原人事局函釋因與現行公 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未合,均不再援用。 三、檢附原函影本1份。
魯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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