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50788號函辦
理。
二、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
縣市服務作業第3次籌備會決議,修正「106年臺閩地區公
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6
點第1款規定為,「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等相關規定,惟於同一學校
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
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另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當年8月1日)
前回職復薪」。
三、復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現職教
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申請介聘。」
四、為配合前揭要點第6點第1款修正規定,參加介聘教師上網
填報資料及選填志願截止日已配合延長至106年5月8日止
。
五、爰本府辦理縣外介聘積分審查日期異動如下:
(一)國中端-106年5月9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下
午1時至4時。
(二)國小暨幼兒園-106年5月9日(星期二)及5月10日(
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