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第6條及同條
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略以: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病故者,
給與4個月之一次撫慰金;服務超過1年者,加給50%。次
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
約僱人員在僱用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得酌給相當4個月
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復查本部62年6月25日(62)臺
為特一字第20907號函規定,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死亡,如
無親屬在臺,准在應領之撫慰金項下,由服務機關首長具
領,負責辦理殮葬。準此,撫慰金係具協助殮葬性質之給
與,現行約僱人員於契約期間意外死亡者,得酌給4個月
之一次撫慰金,惟聘用人員意外死亡者,尚乏發給撫慰金
之法令依據。
二、審酌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均係政府機關以契約進用之人員
,二者身分屬性相近,加以現實生活上,除疾病外,各種
意外亦常有致人於死之情形,是現行規定未將意外死亡涵
括於發給撫慰金之範圍,實有失發給撫慰金協助殮葬之本
意。是基於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權利衡平及撫慰金發給目
的考量,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意外死亡者,亦得酌給撫慰
金,並比照病故者之撫慰金發給標準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