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考試院秘書長民國106年6月2日考臺法字第10600041182
號函辦理。
二、茲依考試院秘書長函轉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
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所載,立法委員尤美女、
劉櫂豪及段宜康等3人,基於104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之人數為2,550人次,其中男性為330人次,女性2,20
0人次為男性之6.7倍,男女性別所占比率分別為12.9%及8
7.1%,顯見明顯性別分工;爰此建請考試院透過政策宣導
或增加誘因以期改善此一情形,並研擬列為關鍵績效指標
之可行性。
三、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具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1款及第2款各
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
辦理:一、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
申請為限。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
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是依上開規定,公務人
員符合上開條件者,不分男女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四、經承立法委員提案,且基於104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者,男性所占比率確屬偏低,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
破除性別分工刻板印象,爰請各機關落實政令宣導,鼓勵
符合條件之男性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請轉知所
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