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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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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2016-04-19 | 點閱數: 1123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總處)為落實公務人員
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
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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