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05年7月5日修正發
布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
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
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行政院本(105)年7月5日考臺組
貳一字第10500045571號、院授人培字第
10500453382號令副本辦理。
二、隨著社會日益變遷,各國近年來開始重視少子
女化議題,而我國亦將少子女化問題列為國安
層級,又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爰重
新檢討本辦法中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相關事項。
此外,本辦法已逾10年未修正,爰參考過去各
界所提建議意見,以及實務運作上產生疑義予
以明確規範。本辦法修正後,明定留職停薪人
員於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得回復原職務或
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分條規定「應
予」及「得申請」留職停薪事由、放寬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子女滿
3足歲止、增訂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
或屆滿之次日辭職或離職,不受應先申請復職
之限制、明定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或屆滿逾期未
復職者視同辭職之生效日期,以及為與各機關
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一致,修正薦任以
下非主管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依所
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等相
關規定。
三、前開本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
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