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所詢教師於105年4月22日教師請假規則修正發布
施行前申請侍親留職停薪,於104學年度復職並
兼任行政職務者,其休假核給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7月4日北市教人字
第10536750900號函及宜蘭縣政府105年6月
29日府人考字第1050099375號書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
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
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1學年
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7
日;......。(第2項)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1
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
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
給休假。第3學年以後續兼者,依前項規定給
假。(第3項)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
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
第1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
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
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
次查105年4月22日修正發布施行後(現行)
之教師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因辭聘、
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
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
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2項規定核給休假。但
侍親、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
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3項規定給假,次學
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1項規定給假。」。該
修正條文,係考量我國現有人口結構改變,高
齡化及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嚴重,審酌教師因侍
親而辦理留職停薪之人倫需要,爰參酌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但書規定,於第2項增
列侍親留職停薪復職當學年度及次學年度兼任
行政職務者之休假,以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
比例核給之規定。
三、本案所詢教師於105年4月22日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發布施行前申請侍親留職停薪,於104學
年度復職並兼任行政職務者,基於法規適用從
新從優之原則,倘該教師於教師請假規則修正
發布生效(105年4月24日)後仍兼任該行政職
務,則應依105年4月22日修正發布施行後(現
行)之教師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但書規定,依
第8條第3項規定核給休假(如:教師於104年8
月1日侍親留職停薪復職且兼行政職務至105年
7月31日止,則其休假日數按104學年度實際兼
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12/12核給),次學年度續
兼者,依第8條第1項規定核給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