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請娩假及流產假期間遇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否扣除假期一案,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依105年本總處辦理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
通報作業講習東部場次綜合座談提案事項辦
理。
二、公務人員部分: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
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分娩後,
給娩假42日;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流
產假42日;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12週流產者,給流
產假14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第15條規定略以:「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
給,扣除例假日。」復查銓敘部90年9月28
日90法二字第2071464號書函規定略以,請
假規則並無娩假得以時計之規定,是女性公
務人員於下午2時30分始分娩,如其尚有產
前假4小時以上,則其當日上午可請產前
假,下午即應申請娩假。再查該部94年10月
13日部法二字第942551433號書函規定略
以,公務人員事假、病假或產前假期間遇停
止辦公時,得按時扣除請假時數;婚假、陪
產假(按: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之請假規
則,修正陪產假之計算單位為「時」)、喪
假或休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以半日為計算
單位扣除假期。
(二)案經轉准銓敘部105年7月13日部法二字第
1054118694號函復本總處略以,公務人員
請假期間遇天然災害發生而停止上班,原請
假期間本應改以停止上班登記,並保留公務
人員後續依規定再行實施之權益,是女性公
務人員於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如遇天然災害
停止上班,得自停止上班之時起,以半日為
單位予以扣除(未滿半日以半日計),並向
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
(三)綜上,公務人員請娩假及流產假期間遇天然
災害停止上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
期。
三、聘僱人員部分: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
給假辦法(以下簡稱聘僱給假辦法)第2條
規定:「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第5條規定: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
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依聘僱給假辦法、上開銓敘部94年10月13日
書函及105年7月13日函規定,聘僱人員請事
假、病假、產前假、陪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
停止上班,得以時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至
請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或慰勞假期間
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
扣除假期。
四、檢附銓敘部105年7月13日部法二字第
1054118694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