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
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至警察
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
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
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
認定之,請查照。 說明:依據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
號令辦理(抄附原令1份)。
林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