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府原
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
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
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
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職務之支薪事宜,
請確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24日臺教人(四)字第
1050145501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102年2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217871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8
月21日總處給字第10400441668號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