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5年8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
1050050951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工程獎金支給表」自106年1月1
日生效,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進用之臨時人員,其
工程獎金之發給應於契約中明定,不適用該表規
定。爰於契約書第肆點新增第四項:「乙方之工程
獎金依『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及績
效評核計畫』規定發給。」
三、檢附旨揭契約書範例1份,另已上傳至「人事作業
服務網-表格下載-組織任免科」項下,請各機關學
校下載參酌修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