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賡續推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
,訂定旨揭計畫,以實質補助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40歲以
上公教人員(每人最高新台幣3,500元為限)辦理健康檢查。
二、106年度各機關學校得辦理本案健康檢查之對象,為40歲
以上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及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
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不含約聘僱、技工、工友
、臨時人員),除105年度已辦理健檢補助人員外,請各機
關學校自行排定順序配合辦理。
三、106年度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健康檢查次數為每年辦理1
次,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所需經費由各機關預算額度
內勻支。
四、本案所需經費分別編列於各機關學校106年度預算內,由
受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及存摺影本經原
服務機關學校依支付程序辦理請款核銷,並至遲於本(106)
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費核銷程序。
五、檢附「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106年公務人員健康檢查
特約醫院一覽表」、「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
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