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
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第7條:「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
他政治團體之活動。……。」第8條:「(第1項)公務人
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從
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第1款)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
、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第10條:「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
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
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次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
維持中立注意事項」第3點:「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
時應維持中立,依據法令忠實執行職務。」第4點:「工友
及臨時人員……但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第8點:「
工友及臨時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
團體……,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第1項)動用行政
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
相關活。……。」第9點:「工友及臨時人員對於公職人
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其身分或事務上之
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當前國家推行眾多公共政策,民意走向見諸多端,個人評
價不一而足,惟本府暨所屬機關適用或準用前開法律或行
政命令之公務同仁仍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
,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絕不能因個人好惡於執行職
務期間涉入政黨活動、捲入杯葛政策的爭議或連署罷免活
動。有關中央機關委託辦理之政策說明會或有民間人士參
與,倘若發起疑似違背行政中立的爭議活動,承辦單位均
應予以婉拒,避免滋生事端。
四、為免引發民眾質疑本府堅守行政中立的一貫立場,請有關
單位承辦類此活動時均應預為查察,甚或先行婉拒或排除
,以免傷害政府機關的中立形象。若執行不力或有違背法
令者,仍將依前揭法令罰則處理,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