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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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文: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 二、學校得視課程需要舉辦校外教學,辦理校外教學應以擴展學生學習 三、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擬具實施計畫,提經校內相關會議充分研討, 四、實施類別: (一)社區內之校外教學活動: 1、教師配合課程需要,帶領學生到校外社區附近所做教學活動。 2、實施前應向學校提出教學計畫或申請,時間以當天往返為原 (二)畢業旅行或其他主題性之校外教學活動: 1、活動行程由學校、導師、家長共同規劃,畢業旅行以應屆畢 2、實施時間以不超過四日為原則,行前須知會駐區督學。 五、學生參加學校舉辦之校外教學活動,應取得家長同意書,不得強迫 六、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收取費用時,應考量學生家長經濟負擔,並詳列 七、學校指派教職員工擔任校外教學隨行人員,屬因應公務需求,辦理 八、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學校隨行人員人數,除畢業班導師外,畢業班 九、本府已為縣屬學校學生投保團體平安保險,復隨隊教職員工係因公 十、校外教學活動應鼓勵家長參與或協助,如為縣外教學或畢業旅行 十一、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出發前應事先做好急難救助編組,活動 十二、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領隊人員應與學校保持密切聯繫,讓學 十三、校外教學活動應注意天候、地形,並配合氣象、災害防治單位警 十四、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如需乘坐交通工具,應遵照教育部訂 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