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依據 (緩召第3款) |
兵役法第41條第3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1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起,現職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得準用上項規定) |
應具備條件 |
1.年滿23歲。 2.取得教師合格證。 3.學校之專任教師,取得正式聘書。 4.限制: (1)兼任、代課、代理、實習教師,均不納入申請資格。 (2)非師院校畢業者,需檢附實習、任教合計滿一年證明。 |
受理日期 |
現行緩召3款申請作業時程為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為配合教師聘期均自每年8月1日起,請配合新聘書發放時程辦理,逾期不得補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