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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defadmin - 人事 | 2016-06-30 | 點閱數: 986
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教師因配偶考取公費留學而申請留職停薪隨同前往,當其配偶公費補助期滿改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該師得否繼續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6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68793號函辦理。
二、 查102年4月22日訂定發布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三、 次查銓敘部94年7月26日部銓四字第0942522741號電子郵件,略以:「一、......本部87年6月15日87台甄五字第1629546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二、某甲因配偶自91年9月1日起至94年8月31日止公費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奉准自92年8月7日起留職停薪2年至94年8月6日有案,惟其配偶自94年9月1日起,因學業尚未完成而改以自費延長,茲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並非上開規定所稱之公費出國進修,故不得以該事由申請延長留職停薪。」。
四、 綜上,教育人員之配偶倘係公費出國進修,嗣後亦須履行返國服務義務,基於配合國家培育人才政策考量,教育人員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辦理;惟其配偶倘因學業尚未完成而改以自費延長,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並非前開規定所稱之公費出國進修,故不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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