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再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重行離退之給與上限事
宜規範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案陳該總處於105年5月17日
召開之「研商再任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於重行離
退之年資給與上限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二、旨揭人員再任職務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院93年8月17日院授人給
字第0930063751號函規定辦理;再任職務為純
勞工者,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